第1条(目的)
本协议旨在规定EXODUS ENT股份公司(以下简称“韩爱豆”)所提供的“韩爱豆”服务的使用与相关事项,包括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及责任事项,以及其他必要事项。
第2条(术语定义)
本协议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:
① “服务”是指无论通过何种设备(PC、智能手机等)实现,会员均可使用的“韩爱豆”服务。
② “会员”是指根据本协议与公司订立使用合同,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用户。
③ “用户ID”或“会员ID”是指会员为识别身份及使用服务而输入或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。
④ “密码”是指为确认使用公司服务的人与获得用户ID的人为同一人、并保护会员权益而由会员设定的文字或文字与数字的组合。
⑤ “个人资料”是指会员为使用服务而输入的信息以及熟人补充输入的问答等,记录在服务中相关个人资料项目中的会员个人信息。
⑥ “帖子”或“内容”是指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,在服务中发布的符号、文字、语音、音响、图像、视频等信息形式的文章、照片、视频及各种文件与链接等。
⑦ “Heart(爱心)”是指会员对帖子或最喜欢的偶像表达喜好的“点赞”权利,作为运营政策下以限定数量提供,并可根据指定期间进行初始化的功能。
第3条(条款的明示与修改)
① 本协议通过在服务页面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会员后即生效。
② 公司可在不违反《条款规制法》、《电信基本法》、《电信事业法》、《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法》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改本协议。
③ 若公司修改协议,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改原因,并自适用日期前7日起至适用日前为止,与现行协议一并公告。若修改内容对会员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,则须于适用日前30日起公告。
④ 会员有权拒绝修改的协议内容。会员可在公告起15日内表达拒绝意向,若会员拒绝,公司可在通知后设定15日的期限解除与该会员的合同。若会员未表示拒绝或在实施日后继续使用服务,则视为同意修改协议。
第4条(协议的解释)
① 对于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,依据《条款规制法》、《电信基本法》、《电信事业法》、《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法》等相关法律执行。
② 若会员与公司订立个别合同使用服务,则该个别合同优先适用。
第5条(使用合同的成立)
① 服务使用合同(以下简称"使用合同")由希望使用服务者同意本协议及隐私政策,并提交使用申请(会员注册申请)后,公司予以批准时成立。
② 希望使用服务者在申请时点击"同意"按钮,即视为同意本协议及隐私政策内容。
③ 公司原则上对申请者的服务使用申请予以批准。但对于以下情况,公司可拒绝批准或在事后解除合同:
- 申请者曾根据本协议被取消会员资格者
- 非真实姓名或盗用他人名义者
- 提交虚假信息或未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内容者
- 未获得监护人同意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
- 因用户过失导致无法批准或违反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
④ 若会员使用收费服务,原则上在支付费用后方可使用,收费服务合同自"购买完成"时点成立。
⑤ 若服务相关设备不足或技术、业务上存在问题,公司可暂缓批准。
⑥ 根据第②项和第③项未批准或保留批准的申请,公司原则上应通知申请者。
⑦ 使用合同成立时间为公司在申请流程中标示"注册完成"的时点。
⑧ 公司可根据政策按等级区分会员,在内容发布、删除、爱心分配等方面实行差异化使用政策。
第6条(服务使用申请)
① 欲注册会员并使用本服务的用户,应提供公司所要求的信息,例如电子邮件等。若未输入真实信息,会员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,且其服务使用可能受到限制。
② 本服务在不进行实名验证的情况下也可使用,但若日后开发出需实名验证的服务,必须经过实名验证(包括使用替代居民登记号的i-PIN认证等)后方可使用;未实名注册的用户不得主张任何权利。
③ 若会员以盗用他人个人信息等不正当目的与方式申请服务使用,其ID可在不经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删除,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受到处罚。
第7条(个人信息保护义务)
会员向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依照《隐私政策》处理,公司对会员信息的收集与使用行为依该政策规制。会员通过使用本服务,即视为同意公司根据《隐私政策》的规定收集与使用其个人信息。作为服务提供的一部分,公司可能需向会员发送与服务相关的通知事项、行政信息等内容。
第8条(会员对ID及密码的管理义务)
会员须对其在本服务中所使用的密码负有完全的保护与管理责任。公司建议会员设置包含大写字母、小写字母、数字及符号组合的强密码。若会员未遵守上述建议而导致任何损失或损害,公司概不负责。
第9条(对会员的通知)
①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,公司可通过会员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等方式进行通知。
② 若为向全体会员发布通知,公司可在服务内的"公告栏"发布7天以上,替代第1项所述通知方式。
第10条(公司的义务)
① 公司不得进行相关法律及本协议所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,并将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。
② 公司为保障会员能安全使用服务,须配备保护个人信息(包括信用信息)的安全系统,并公开及遵守其《隐私政策》。
③ 若会员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被认定为正当,公司应予以处理,并通过公告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处理过程及结果告知会员。
④ 公司应在各"收费服务"的初始界面、包装、FAQ等位置,清晰标示以下信息以便会员了解:
- 收费服务的名称或标题
- 收费服务的内容、使用方法、费用、支付方式及其他使用条件
- 可使用设备及所需的最低技术规格
第11条(暂停服务使用或解除合同)
① "会员"不得从事以下行为。
- 在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
- 盗用他人信息
- 修改"韩爱豆"发布的信息
- 传送或发布"韩爱豆"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(如计算机程序等)
- 侵犯"韩爱豆"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
- 损害"韩爱豆"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
- 向"韩爱豆"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的信息、图像、声音或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
- 未经公司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
- 其他非法或不当行为
② "会员"应遵守相关法律、本协议规定、使用指南及与"服务"相关的公告事项、"韩爱豆"通知的事项等,并不得从事妨碍"公司"业务的行为。
第12条(服务的提供等)
① 原则上,服务全年无休、每天24小时提供。
②
"韩爱豆"在对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维护检查、替换、故障、通信中断或因运营上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,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。在此情况下,"韩爱豆"应按照第9条(对"会员"的通知)规定的方式通知"会员"。但如因不可避免的事由无法事前通知的,可事后通知。
③ "韩爱豆"可在必要时对服务进行定期检查,定期检查时间以服务提供画面上公告的内容为准。
第13条(服务的变更)
① "韩爱豆"如有正当理由,可因运营或技术上的需要,对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进行变更。如服务的内容、使用方法、使用时间发生变更,应在变更前7日以上,在该服务的初始画面上公告变更理由、变更内容及提供日期等。
② "韩爱豆"可根据公司政策及运营需要,对所提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进行修改、中断或变更,除非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,否则不另向会员赔偿。
第14条(信息提供及广告发布)
① 公司在运营服务过程中,可通过"服务"内公告事项或邮件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各种信息。
② 同意加入"韩爱豆"服务即视为同意接收邮件。
第15条(用户发布内容的著作权)
① "会员"在服务内发布的内容,其著作权归该内容的作者所有。
②
"会员"发布在"服务"内的"内容"可能会在搜索结果、"服务"及相关推广中曝光,为此可能会在必要范围内被部分修改、复制、编辑后发布。在此情况下,公司将遵守著作权法规定,"会员"可随时通过客户中心或"服务"内的管理功能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、排除搜索结果、设为非公开等操作。
③ "韩爱豆"若要以第2项以外的方式使用会员发布的内容,应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方式事先征得会员同意。
第16条(会员内容的责任)
① 公司判断会员在服务中发布或传达的内容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,可无需事前通知,采取临时处理、删除或拒绝发布等必要措施。
- 诽谤公司、其他会员或第三方,或损害其名誉的内容
- 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容
- 被认为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
- 侵犯公司著作权、第三方著作权或其他他人权利的内容
- 违反法律或以侵害他人权利的方式引发政治、宗教争议的内容
- 发布不必要或未经许可的广告、促销内容
- 伪造他人个人信息,或擅自篡改他人输入信息的内容
- 重复发布相同内容等不符合发布目的的行为
- 被认定为《信息通信网法》或《青少年保护法》中有害媒介物或类似内容
-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及公司个别服务细则的内容
② 公司可就各个服务分别制定与内容相关的详细使用指南,会员应根据该指南发布内容(包括会员之间的传达)。
第17条(内容管理)
① 若"会员"的内容包含违反《信息通信网法》及《著作权法》等相关法律的内容,权利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,要求暂停发布、删除该内容等,"韩爱豆"与"会员"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。
② 即使未接到权利人的请求,但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存在权利侵害,或违反公司政策及相关法律的其他情形,公司也可根据相关法律,对该内容采取临时措施等处理。
第18条(权利归属)
"服务"的著作权及知识产权归发布该内容的"会员"所有。但不包括根据会员投稿或合作协议提供的作品等。
在"韩爱豆"服务中发布内容时,即视为赋予"韩爱豆"使用该著作物的使用权。
"韩爱豆"仅依据公司规定的使用条件,赋予会员对账户、ID、内容等的使用权,会员不得转让、销售、设定担保等进行处置行为。
第19条("会员"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等)
① "会员"可随时通过个人信息管理菜单申请退出服务,公司应依法即时处理。
② 若"会员"解除合同,除依据相关法律及隐私政策公司仍须保留会员信息的情况外,所有会员数据在解除时即被删除。
③ "会员"解除合同时,其账户内所登记的所有数据一并删除。
第20条(使用限制等)
① 若"会员"违反本协议义务,或妨碍服务正常运营,"公司"可分阶段对其采取警告、暂时中止、解除合同等限制措施。
②
即使未经过第1项流程,如违反《居民登记法》之冒用名义与支付、违反《著作权法》及《计算机程序保护法》的非法程序提供与运营干扰、违反《信息通信网法》的非法通信与黑客攻击、恶意程序传播、超越权限访问等,违反相关法律者,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。在此情形下,通过服务获得的任何权益也将全部作废,公司对此不予赔偿。
③ 公司可在本条规定的限制范围内,依据使用限制政策等制定具体限制条件及细节。
④ 根据本条规定限制服务使用或解除合同时,"韩爱豆"应依第9条["会员"通知]方式进行通知。
⑤ "会员"可就本条规定的使用限制提出异议,若公司认定异议合理,应立即恢复服务使用。
第21条(因内容缺陷导致的会员损失赔偿)
"韩爱豆"依据《数字内容用户保护指引》,处理因缺陷等造成的会员损失赔偿标准、范围、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。
第22条(付费内容的购买、使用期限及使用)
① 会员在"韩爱豆"服务中购买的付费内容,仅限于在下载或安装该应用程序的设备上使用。
② 所购付费内容的使用期限按购买时注明的期限为准。但根据第13条第2项,如发生服务中断,则无使用期限的内容,其有效期截至服务中断公告所注明的日期。
第23条(撤销订购)
① 与公司订立付费内容购买合同的会员,可自购买合同日与内容可用日起孰晚起7日内,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或违约金进行撤销。
② 以下情况,会员不得违反公司意愿撤销订购,公司将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措施:
1. 购买后即使用或应用的付费内容
2. 提供附加优惠的内容中该优惠已被使用的
3. 内容的开启行为视为使用,或开启即完成效果的内容
4. 经他人赠与或通过公司活动免费提供,或在使用过程中获取的内容
5. 套餐销售的部分内容已被使用或适用的
③
公司就第2项无法撤销的内容,应在会员易于知悉的位置明确标注,并提供试用(如限时使用、体验版等),若无法提供试用,则应提供充分信息,以确保会员可正常行使撤销权。若未采取上述措施,则即便符合第2项情形,会员仍可撤销订购。
④ 若所购内容与标示、广告不符,或履行内容与合同不一致,会员可自购买日或可用日起3个月内,或知悉该事实日起30日内撤销订购。
⑤ 若依据第1至第4项撤销订购,公司应在回收内容后3个工作日内退款。若延迟退款,公司将按《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》及其施行令第21条之3规定利率支付迟延利息。
⑥
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支付的,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撤销交易。但若未成年人的付费行为已获允许,或因欺骗导致被误认为成年的,则不得撤销。是否为未成年人以交易设备、支付人信息、支付工具名义人为准,公司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。
⑦ 未成年会员在进行需支付的服务合同时,公司会告知如无法定代理人同意,可由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合同。但如在法定代理人许可处分的财产范围内订立,或未成年人伪称为成年人或有同意的,则不能撤销。
⑧ 公司将在收到上述撤销所需文件之日起尽快完成退款。
第24条(误收款的退款)
① 如发生误收款,公司将退还相关款项。但因会员过失而非公司过失造成的误收款,其退款所需的实际费用可在合理范围内由会员承担。
② 通过应用程序进行的付费,依赖于开放市场运营商提供的支付方式,若发生误收款,应向公司或该运营商申请退款。
③ 退款方式依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及相应市场或公司退款政策办理。
④ 因下载应用或使用网络服务产生的通信费用(通话、数据流量等)不属于退款范围。
⑤ 退款根据所用移动设备的操作系统类型,由开放市场运营商或公司按退款政策处理。
⑥ 未通过付费获得、或由公司通过内部或外部活动免费提供的内容不予退款。
⑦ 为处理误收款退款,公司可通过会员提供的信息与其联系,并请求必要信息。自收到会员提供退款所需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。
第25条(责任限制)
① "韩爱豆"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"服务"的,不承担服务提供责任。
② 因"会员"原因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,"公司"不负责任。
③ "韩爱豆"不对"会员"在"服务"中所发布的信息、资料、事实的可信度或准确性负责。
④ 因"服务"促成的"会员"之间或"会员"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行为,"公司"不承担责任。
⑤ 对于免费提供的服务,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,"公司"不负任何责任。
第26条(准据法及管辖法院)
① "韩爱豆"与"会员"之间发生的诉讼,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。
② 关于"韩爱豆"与"会员"之间发生的争议诉讼,提起于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管辖法院。